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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

发布机构:农业银行
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客户提供的各类融资融信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贴现/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最高额度按照具体融资品种及单项供应链融资产品的规定执行。
参考利率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国家及本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借贷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12个月
担保方式信用
产品分类科技创新

适用客户

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一)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三)为以下客户类型之一:
1.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或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
2.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供应链运营、交易定价、货物流转等上下游合作模式具有主导作用的优质企(事)业法人(含项目法人,下同),上一年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亿元。
3.客户分类为“支持类”的二级甲等(含)以上等级医院(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的书面证明,可同等对待)。
4.核心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达不到10亿元的,母公司应为行业重点客户或总行级核心客户或世界500强企业。
5.属于本行差异化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核心企业。
(四)与交易对手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不良信用。
(五)拥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链网络,有成熟的供应链管理机制,对上下游客户管理规范,有准入、退出和相应的激励约束管理机制;有规范的供应链管理系统,能够准确及时提供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供应链信息。
(六)愿意配合本行提供与上下游客户合作情况,接受本行关于货款结算、货物流转和相关单据的监管,确认交易真实性及相关应收应付账款,按照本行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七)借款人及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未违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办理上游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核心企业,单项供应链融资产品有相关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以项目法人为核心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第十一条除第(三)、(四)、(五)项外其他准入条件。
(二)本行已审批对应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且已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的项目法人。本行已审批对应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且已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的优质企(事)业法人,可视同项目法人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
(三)项目法人作为核心企业的,仅能为上游供应商办理融资业务;供应商与项目法人的交易背景应与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用途匹配。
第十三条 供应链合作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营业资质文件。
2.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行业、环保政策、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和监管政策导向;符合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反洗钱及制裁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和关系人管理相关规定;借款人及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未违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规定。
3.拥有专业化、稳定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供应链管理、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4.在供应链管理、货物定价及流转、物流服务或信息科技服务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领域具备较强优势。
5.无不良从业记录,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受到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6.组织架构清晰,内部管理有效,能保证为本行提供持续服务。
7.自愿接受本行监督,按照本行要求提供与合作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合作机构涉及本行关联方和附属机构的,应同时符合本行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相关制度规定。
9.符合合作供应链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可不受本条第(一)项第1-8目限制,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外提供信息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为地市级(含)以上或本行领军示范行所在县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单项供应链融资产品规定的准入要求。

(二)与核心企业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项目法人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除外。

(三)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四)单项供应链融资产品有规定的,应在本行开立与核心企业交易结算的专用账户,并接受本行对该账户的监管。

(五)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未违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六)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行业、环保政策、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和监管政策导向;符合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反洗钱及制裁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和关系人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规定。

(七)上游供应商为建筑企业的,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对上游供应商放弃追索权,但对核心企业享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及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八)以项目法人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上游客户应同时符合本条除第(二)项外其他条件。

(九)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一)核心企业基本情况、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行业前景、信用等级、授用信及银企合作等情况。
(二)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合作情况,结算方式、主要交易标的、付款周期或销售周期,对上下游客户管理情况。上下游客户包含自然人的,整体服务方案应同时征得同级行个人信贷部门同意,或由个人信贷部门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上下游客户的区域分布、行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与核心企业合作时间、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及履约情况、在供应商或购货商中重要性排序。
(四)上下游客户的融资需求。
(五)核心企业担保增信情况以及其他担保措施。
(六)关联交易风险,是否可能存在通过相互投资、不当价格的资产评估和处置、不当价格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手段,达到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或转移资产、虚增或转移利润,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目的的问题。
(七)真实性风险,应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互联网查询、系统对接、信息交互、邮件传输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并通过核心企业核实上下游客户主体真实性、经营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
(八)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涉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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