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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机构:农业银行
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最高额度1000万元
参考利率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国家及本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借贷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确需办理期限超过36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须由总行核批或审批
担保方式信用/抵押/质押/保证
产品分类税贷/纳税信用

适用客户

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经营类

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特殊行业或按照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行业经营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或证照。
(二)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
(三)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信用评分600分(含)以上,仅办理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的除外。
(五)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且无重大不利未决诉讼。
(六)在本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本行不作为账户代理行的银团贷款除外)。
(七)申请信用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事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符合本行行业信贷政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和制裁风险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等信贷政策制度规定。
(八)借款用途具体明确,还款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除外。
(十)申请外汇或跨境等涉外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监管规定,以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
(十一)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员未违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涉黑涉恶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1、受理与调查 2、审查、审议与审批。 3、用信实施。 4、存续期管理。

县区联系人

适用县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星关区 曾经理 13908574708
大方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
黔西市 曾经理 13908574708
金沙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
织金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
纳雍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
威宁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
赫章县 曾经理 13908574708